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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税”合并要解决好四个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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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6-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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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界定纳税人
从国际上看,企业所得税只对法人征收,属于本国的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,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。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却是:外资企业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,所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;在税收管辖权力方面没有明确表述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,纳税人没有明确界定,不符合国际惯例。因此,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时,应把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为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向法人所得税的演进提供条件。
统一税基
统一税基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内在要求,在税率一定的前提下,税额取决于税基。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看,内外有别,主要表现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标准、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、利息费用、捐赠支出及坏账等方面的处理不同,从而引起税负不公。近年年来世界多数国家都把拓宽税基、降低税率、减少优惠作为所得税的改革重点,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基,也应在拓宽的基础上进行统一。就目前情况看,针对内、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的差异,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统
一:在工资方面,可统一按税务机关核准的实发工资予以扣除,取消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或其他的扣除标准的做法;对于业务招待费,内外资企业都应计算扣除限额,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;在利息费用和捐赠支出的统一上,应以内资企业规定为基础加以充实,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;在提取坏账准备上,虽然都规定可以提取坏账,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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